微信提现收服务费合理吗?微信提现2000元被收1元服务费他怒告腾讯?
微信提现2000元被收1元服务费他怒告腾讯,大家都知道微信规定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向微信零钱提现收取服务费,而2016年3月1日,我在微信钱包中提现2000元,被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提现服务费的名义扣划走1元,微信提现收服务费合理吗?我们现在详细了解一下;
微信提现2000元被收1元服务费他怒告腾讯
“2016年3月1日,我在微信钱包中提现2000元,被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提现服务费的名义扣划走1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要求被告返还扣划的财产,并停止后续扣费行为。”2017年2月23日上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仁财起诉腾讯一案。庭审持续了一个小时,庭审焦点集中于腾讯于2016年3月1日起向微信零钱提现收取服务费,是否属于合法合理的合同变更。法庭未当庭宣判。
庭审后,余仁财接受了雷锋网的采访,他把自己的行为称为“公义诉讼”,“收不收费、什么时候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完全由腾讯单方面决定,这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他表示,如果严格依照法律,法院应完全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被告腾讯:用户协议里有关于收费的内容,而且我们提前通知了
去年2月,微信宣布了将从2016年3月1日起,对微信支付提现功能收取手续费的决定。费用标准为用户提现金额的 0.1%,每笔提现至少收取 0.1 元。微信还为每位用户提供了1000元的免费提现额度,即提现超出1000元后,才会按照标准收取费用。
3月1日,也就是微信开始对提现收费首日,余仁财从“零钱”中提现了2000元,最终被收取了1元的服务费。庭审上,微信表示,收费并不是出于营利的考虑,而是因为每一次支付和转账行为,银行都会向微信支付收取手续费,微信向用户收费只是为了平衡这部分成本。
微信同时表示,作为用户的余仁财在使用微信和微信支付时,即已同意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和《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这两份协议中都有关于“条款变更后,如果你继续使用本软件,即视为你已接受修改后的协议”的规定;同时,《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第五条有关于“服务费用”的规定:
“您理解,本服务附带营运成本,为了持续营运,本公司有权向您收取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以您在使用本服务时收到的各类通知、告知为准。本公司发出的有关收费的各类通知、告知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您若在收到有关收费的各类通知或告知后仍然使用本服务,则视为您已无条件同意按照相关通知、告知所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条件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在开始收费前,微信也在零钱页面、常见问答解答等显要位置进行了通知。微信甚至质疑余仁财的动机,“3月1日前,原告账户余额仅29.1元,完全可以无成本地提现出来。但在3月1日,原告先是大额充值2000元,然后进行提现,因为超过免费限额最终才被收费。”
原告余仁财:微信支付用户协议违反合同法,是无效协议
对于这些事实,余仁财并不否认,但是在他看来,微信的收费通告、《微 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第五条都违反《合同法》,属于将微信提现收费之单方面意志强加给原告。
余仁财的具体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三点:第一,微信提现之前免费后来收费,属于变更原合同或新增合同内容,同时因为涉及财产,所以要根据《合同法》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但是,微信的收费公告令原告面临两难的选择,或无从选择:一是进行提现并被迫接受被被告扣费;二是不进行提现操作,虽然不会被被告扣费,但原告微信“零钱”名下货币财产则因为受到被告“提现收费”的胁迫而不能一如既往的自由支配。所以,被告的收费公告和提示,并非要约,而是被告以此形式将其单方面提现扣费意志强加于原告。
第二,微信的收费公告发出后,原告余仁财继续使用微信支付并不代表对提现收费的承诺。因为首先承诺要原告明确表示,而不是被告提出的“使用即表示同意”;其次,同一个使用微信和提现的行为,不应该既在免费期表示用户同意免费,又在收费时表示用户同意收费。
第三,《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加重了原告的财产损失责任、剥夺了原告选择的权利、协商的权利等,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该条为无效条款。
“碰瓷”还是“公义诉讼”?
关于这个案件还有两个小插曲:第一,2016年3月,余仁财就提出了诉讼,不过是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但因为《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已经将管辖法院约定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最终被移交;第二,2014年,余仁财就曾因在路边停车被收12元停车费将长沙市政府告上法庭,案件曾引起广泛的媒体关注。
回到这个案件,腾讯认为自己“委屈”的点在于,原告余仁财是故意大额充值,而他的诉讼请求无异于让腾讯免费为其提供提现服务,同时承担银行手续费的成本。
但是作为普通用户的我们,或许更应该认真思考下余仁财的做法的意义。网络服务协议其实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关系,和传统的一般由双方订立的合同不同,网络服务协议主要由互联网公司单方面订立,以冗长的条文一次性展示在用户面前,同时只要用户点击确认或继续使用软件即表示同意。早在2001年,就发生过易趣网的用户因《用户协议》变更将其告上法庭的案件,用户的理由是“《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现在,已经很少因这个理由出现类似的诉讼,余仁财的诉讼算是新的质疑网络服务协议不合法的理由,在线上支付的普及度和形式越来越多的今天,认真对待网络服务协议,是用户和互联网公司共同的责任。余仁财对雷锋网表示,这也是他把自己的行为称为“公义诉讼”(非公益诉讼)的原因。